关于办理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复核的通知
发布时间: 2012-02-21 09:44:43 浏览次数:
各相关企业:
请营口市持有《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》的企业按照许可证有效日期办理许可复核,办理复核需一次性提供以下相关材料。
1、提出继续办理《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》的理由。
2、填写《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复核表》
3、回交到期的《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》和副本。
4、提交经营期内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登记表
5、提交市级经济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记录
6、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;
7、法人代表、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(双面复印)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,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贴于同一张A4纸上。
8、经营场地和资金发生变化的,需出具变化后的相关资料和证明。
请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上报我委电力科。
联系人:潘 浩 联系电话:2919042